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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宋财、张顺文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财,张顺文,黄献计,黄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7执57号申请执行人宋财女,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申请执行人张顺文,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被执行人黄献计,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被执行人黄和平,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宋财女、张顺文申请黄献计、黄和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献计、黄和平应支付申请人宋财女;张顺文案款306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献计;黄和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7民初1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忠全审判员  周云高审判员  胡祖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甘 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