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魏清凡与姜兴建、桑梅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清凡,姜兴建,桑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魏清凡,男,1964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姜兴建,男,1975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桑梅梅,女,1986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魏清凡与被执行人姜兴建、桑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姜兴建、桑梅梅归还申请执行人魏清凡借款本金28.2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3月13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被执行人姜兴建在银行有存款1830.00元,我院已将其划拨并支付给申请人,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桑梅梅在重庆裕睫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享有的99%的股权(出资额:9.9万元),其他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通过合川区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我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将被执行人姜兴建在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予以冻结(该款项至今未进行决算,无法提取)。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经执行到位案款1830.0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桑梅梅在重庆裕睫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享有的99%的股权、将被执行人姜兴建在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予以冻结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本院冻结的股权,申请人暂不申请我院处置,但本院冻结股权期限截至2020年7月20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应收工程款期限截止2020年7月19日,如需续封,请在上述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申请本院续查封,否则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未能续封的法律后果。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7执137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学习审判员 张安国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