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24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翠屏与被申请人徐万鹏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翠屏,徐万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财保100号申请人:刘翠屏,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东宁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担保人:范有胜,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申请人:徐万鹏,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申请人刘翠屏以被申请人徐万鹏欠其20000元逾期未还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万鹏在银行账户存款25000元。申请人刘翠屏与担保人范有胜以共同共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徐万鹏在银行账户存款25000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刘翠屏与担保人范有胜共同共有的用于保全担保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70元,由被申请人徐万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嘉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