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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1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鑫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征帆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鑫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征帆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鑫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被执行人:上海征帆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鑫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征帆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网络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流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数十个银行账户,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12,673.45元银行存款,扣除缴纳本案执行费61,553.50元,余款3,451,119.95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登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昺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