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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建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510号移送机关:凤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建刚,男,194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农民,住凤阳县。34232619440111121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7日生效的(2017)皖1126刑初46号判决,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建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刚缴纳罚金30万元。但被执行人张建刚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建刚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之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