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1执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清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移送执行的陈小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1执76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清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被执行人陈小明,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工人,住清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清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移送执行的陈小明罚金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小明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小明于5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缴纳罚金150000元,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陈小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小明在监狱服刑,本案需要与追缴非法所得同时执行,并且按照财产分配顺序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执行程序,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