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家电日用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家电日用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财保1号申请人:宁波市家电日用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31号。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刘官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邵仲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宁波市家电日用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存放于山东省日照港裕廊码头西18#泊位后方堆场的由“大捷”(GREATVICTORY)轮运输的40000吨巴西进口大豆查封、扣押、变卖并保存所得价款,申请保全金额120000000元。申请人宁波市家电日用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现金700000元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市家电日用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变卖被申请人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存放于山东省日照港裕廊码头西18#泊位后方堆场的由“大捷”(GREATVICTORY)轮运输的40000吨巴西进口大豆,保全时间二年,保全金额1200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家电日用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陶金萍审 判 员 刘磊桔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林蒋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