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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申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牛全意、刘文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牛全意,刘文山,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守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38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牛全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文山。委托代理人:刘文印。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献军。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守杰。再审申请人牛全意因与被申请人刘文山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守杰、河南省大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地址,于2017年7月18日向牛全意邮寄送达传票,通知其于2017年7月27日到本院27号法庭接受询问。经查询,该邮件于2017年7月19日投递并签收。但牛全意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确定的日期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牛全意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张 玮审判员  胡水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梁梦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