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申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方立民对方明抢劫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128号方立民:你因原审被告人方明犯抢劫罪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和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刑终143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裁判认定方明犯抢劫罪错误且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裁判认定刘明浩、李佳易、范东健、方明、孙大伟等人犯抢劫罪有原审被告人供述,邓立群、汪某某、张瀛、路丹等人证言,以及抓获经过、现场监控录像光盘及监控录像截图、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刘明浩等五名原审被告人互有分工,相互配合,构成共同犯罪。范东健提议姜越给刘明浩“找点平衡”,五名原审被告人共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姜越因害怕被伤害,被迫同意,并将变卖项链所得钱款交给刘明浩。钱款被刘明浩等五名原审被告人分掉、挥霍。刘明浩等五名原审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原审裁判认定犯抢劫罪并无不当。申诉人关于方明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抢劫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刘明浩等五名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积极退赔姜越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范东健有立功表现等情节,原审裁判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并无不当之处。申诉人关于量刑重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