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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史忠卫与宁三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忠卫,宁三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02民初485号原告:史忠卫,男,汉族,1971年3月22日生,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人,自由职业,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宁三防,男,汉族,1981年2月5日生,晋城市城区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原告史忠卫与被告宁三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忠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三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9万元;2、被告自2017年3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国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份,原告将自己经营的一个超市整体转让给了被告,转让完成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支,欠款金额为9万元。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原告史忠卫将自己经营的一个超市整体转让给了被告宁三防,转让完成后,被告于2015年3月2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支,欠款金额为9万元,欠条上载有被告签字。另,原告当庭放弃起诉状第二项关于利息的诉请。以上事实,有欠条一支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所欠款项,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支予以佐证,且欠条上有被告签字。原告当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三十四条、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三防支付原告史忠卫欠款9万元,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宁三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君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人民陪审员 窦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石 慧书 记 员 马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