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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刑更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燕峰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燕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672号罪犯李燕峰,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住泰山区。1998年1月6日因抢劫罪被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作出(2011)泰山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燕峰有期徒刑九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62514.95元。本院于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1)泰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4年9月1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2015年12月1日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对罪犯李燕峰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李燕峰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李燕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燕峰在刑罚执行期间,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稳定。自2015年12月1日受到减刑奖励后,又获得表扬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燕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7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凯青审 判 员 张国强审 判 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泽宇书 记 员 韩天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