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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二冰、高永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冰,高永建,魏金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二冰,曾用名李鑫,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2017年1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4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被告人高永建,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2017年1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4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被告人魏金望,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2017年1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4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辩护人宫忠博,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二冰、高永建、魏金望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二冰、高永建、魏金望及其辩护人宫忠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李二冰、高永建、魏金望三人预谋后,分别购买了作案用的他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手机等作案工具,先后冒充消防队队长或消防队指导员、卖床老板、卖床商家等身份,骗取他人钱财,共计现金13.1960万元。l、2016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李二冰、高永建、魏金望三人冒充县消防队刘队长,以消防队打地坪为由,通过他人与泌阳县建筑公司的焦兆潭取得联系。在取得焦兆潭的信任后,又以消防队急需购置高低床,让其代为购买,并给焦兆潭提供了虚假的卖床老板电话。焦兆潭给该电话联系后,三人又冒充卖床老板,谎称现已不做该生意,给焦兆潭介绍卖床厂家电话,并给焦兆潭提供一虚假厂家电话。随后,又冒充做床厂家,以焦兆潭需要预付定金为由,并提供自己持有的他人银行卡号,让焦兆潭预付定金。以此骗取焦兆潭现金5万元。焦兆潭发现被骗后,遂到泌阳县公安局报案,并启动止付功能。该5万元钱,被李二冰、高永建、魏金望三人通过ATM机及淘宝转账,共取走现金3.7万余元。卡内现金剩余1.2万余元。2、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李二冰、高永建、魏金望三人冒充湖南武警总队特勤支队工程项目负责人,以支队内篮球场改造为由通过他人与周立宽取得联系。在取得周立宽信任后,又以支队需要购置高低床让其代为购买,并给其提供了虚假的卖床老板电话。周立宽给该电话联系后,三人又冒充卖床厂家,以需要预付定金,并给周立宽提供自己持有的他人银行卡号,让对方预付定金,以此骗取周立宽现金4万元。3、2016年11月1日上午,被告人李二冰、高永建、魏金望三人冒充消防队吴大队长,以路面需要硬化,通过他人与张付晓取得联系。在取得张付晓的信任后,又以消防队急需上下铺床,让代为其购买,并给其提供了虚假的卖床老板电话。张付晓给该电话联系后,三人又冒充卖床老板,谎称已不做该生意,给张付晓介绍卖床厂家电话,并给张付晓提供一虚假厂家电话。随后,又冒充做床厂家,以张付晓需要预付定金为由,并提供自己持有的他人银行卡号,让张付晓预付定金。以此骗取张付晓现金21960元。4、2016年11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李二冰、高永建、魏金望三人冒充消防队指导员,以找人施工打地坪为由通过他人与王天坤取得联系。在取得王天坤信任后,又以消防队需购置上下铺床让其代为购买,并给其提供了虚假的卖床老板电话。王天坤给该电话联系后,三人冒充卖床厂家,谎称已不做该生意,让其与厂家联系,并提供虚假的厂家电话。随后,王天坤又与其提供的虚假厂家的电话联系后,三人又冒充厂家,以购买高低床需要预付定金,并给王天坤提供自己持有的他人银行卡号,让对方预付定金,以此骗取王天坤现金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二冰、高永建、魏金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三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二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愿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永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愿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魏金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称未参与其它三起犯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对起诉书指控魏金望参与第一起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金望参与实施第二、三、四起犯罪有异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魏金望参与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四起犯罪。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11月20日魏金望一直在江门市新会区桥梁分公司新会一标处任司机,只在2017年春节期间回家一次,直到2016年11月20日从广州回来后参与了第一起犯罪,此前未回过驻马店,没有作案时间。并且银行卡等证据没有直接指向被告人魏金望,同案被告人李二冰、高永建也未承认魏金望参与了上述三起犯罪。本案的犯意由被告人李二冰提出,并由其安排分工,犯罪工具也是由李二冰、高永建购买并掌握,被告人魏金望仅在第一起犯罪中按李二冰的要求接听了电话,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李二冰、高永建、魏金望三人冒充县消防队刘队长(电话132××××4246),以消防队打地坪为由,通过他人与泌阳县建筑公司的焦兆潭取得联系。在取得焦兆潭的信任后,又以消防队急需购置高低床,让其代为购买,并给焦兆潭提供了虚假的卖床老板电话。焦兆潭给该电话联系后,三人又冒充卖床老板(电话131××××5254),谎称现已不做该生意,给焦兆潭介绍卖床厂家电话,并给焦兆潭提供一虚假厂家电话。随后,又冒充做床厂家(电话135××××9210),以焦兆潭需要预付定金为由,并提供自己持有的他人银行卡号(何文聪,银行卡号62×××71),让焦兆潭预付定金。以此骗取焦兆潭现金5万元。焦兆潭发现被骗后,遂到泌阳县公安局报案,并启动止付功能。该5万元钱,被李二冰、高永建、魏金望三人通过ATM机及淘宝转账,共取走现金3.7万余元。卡内现金剩余1.2万余元。2、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李二冰、高永建冒充湖南武警总队特勤支队工程项目负责人,以支队内篮球场改造为由通过他人与周立宽取得联系。在取得周立宽信任后,又以支队需要购置高低床让其代为购买,并给其提供了虚假的卖床老板电话。周立宽给该电话联系后,二人又冒充卖床厂家,以需要预付定金,并给周立宽提供自己持有的他人银行卡号,让对方预付定金,以此骗取周立宽现金4万元。3、2016年11月1日上午,被告人李二冰、高永建冒充消防队吴大队长,以路面需要硬化,通过他人与张付晓取得联系。在取得张付晓的信任后,又以消防队急需上下铺床,让其代为购买,并给其提供了虚假的卖床老板电话。张付晓给该电话联系后,二人又冒充卖床老板,谎称已不做该生意,给张付晓介绍卖床厂家电话,并给张付晓提供一虚假厂家电话。随后,又冒充做床厂家,以张付晓需要预付定金为由,并提供自己持有的他人银行卡号,让张付晓预付定金。以此骗取张付晓现金21960元。4、2016年11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李二冰、高永建冒充消防队指导员,以找人施工打地坪为由通过他人与王天坤取得联系。在取得王天坤信任后,又以消防队需购置上下铺床让其代为购买,并给其提供了虚假的卖床老板电话。王天坤给该电话联系后,三人冒充卖床厂家,谎称已不做该生意,让其与厂家联系,并提供虚假的厂家电话。随后,王天坤又与其提供的虚假厂家的电话联系后,二人又冒充厂家,以购买高低床需要预付定金,并给王天坤提供自己持有的他人银行卡号,让对方预付定金,以此骗取王天坤现金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二冰、高永建、魏金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当庭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汇款凭证和交易明细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证。对于被告人魏金望及辩护人称魏金望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四起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二冰、高永建当庭陈述魏金望仅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未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四起犯罪,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魏金望参与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四起犯罪,故对该部分不予认定。被告人魏金望及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诉讼中,被告人魏金望亲属退赔焦兆潭一万五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二冰伙同高永建、魏金望冒充消防队队长等人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消防队作地坪、需买床为由,通过拨打被害人电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由李二冰提出犯意,并购买作案用的手机、银行卡等工具,与高永建、魏金望相互配合,系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李二冰、高永建二人的犯罪金额为131960元,魏金望参与一起,犯罪金额50000元。高永建、魏金望拨打电话、取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对高永建从轻处罚,被告人魏金望参与一起犯罪,魏金望的亲属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且属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庭审中,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量刑时,本院综合考虑对三被告人分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犯罪事实、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二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高永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魏金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泌阳县公安局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由泌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五、冻结的一万二千余元依法处理,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李二冰、高永建、魏金望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焦兆潭五万元、周立宽四万元、张付晓二万一千九百六十元、王天坤二万元,魏金望已退赔焦兆潭一万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成康审 判 员  乔景宝人民陪审员  兰明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