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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2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2民初85号原告:韩某,住甘肃省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住甘肃省文县。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韩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应应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叶满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