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恢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武汉蓝色宝岛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武汉蓝色宝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41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武汉蓝色宝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16号等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2017年8月1日,被执行人武汉蓝色宝岛置业有限公司已按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所申请事项现已全部得以实现并书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因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得到实现,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