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建晖与黄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晖,黄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朱建晖,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黄嘉伟,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申请执行人朱建晖与黄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大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晓雨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维松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