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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子长县商贸股份合作公司与薛张姓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子长县商贸股份合作公司,薛张姓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783号原告子长县商贸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子长县金融街。法定代表人:白红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安,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世纪领航法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薛张姓,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子长县商贸股份合作公司诉被告薛张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子长县商贸股份合作公司现以被告薛张姓已向其支付2017年4-6月份租赁费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子长县商贸股份合作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子长县商贸股份合作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子长县商贸股份合作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强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文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