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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2刑初3号公诉机关梁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梁山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公诉刑诉(2016)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贵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郭某2之子暨被害人郭某2近亲属诉的讼代理人郭某1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梁山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鲁H×××××号中型普通货车沿33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33省道221KM处时,与李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冀D×××××重型箱式货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马某受伤,鲁H×××××号中型普通货车乘车人郭某2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马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麻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辩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马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中予以供认,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出生于197x年10月11日,案发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马某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准驾车型为B2。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1日23时许,其开车沿333省道由西往东行驶,看见对方的货车突然向左侧翻,由于木头支着地面,没能完全翻,其赶紧刹车,但还是与对方的车碰上了。2、证人麻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1日23时许,冀D×××××冀D1L**挂重型厢式货车与一辆载木头的车相撞,后将压在木头下的伤员救出。3、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郭某2出事前未驾驶过车辆。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12月21日23时许,马某驾驶拉木材的鲁H×××××号中型普通货车沿33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33省道221KM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货车相撞,是其驾驶的鲁H×××××号货车,郭某2在副驾驶位置上。四、鉴定意见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马某驾驶机动车,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郭某2无事故责任。2、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郭某2系重度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3、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马某系事故时鲁H×××××号货车驾驶员,郭某2系事故时鲁H×××××号货车乘车人。五、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12月21日23时许,在333省道221KM处发生事故的现场客观情况、碰撞车辆的基本特征、事故发生后所在路面的位置以及被害人受伤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长征审 判 员  蒋海青人民陪审员  黄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屈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