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吉安三元车轮有限公司与易达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三元车轮有限公司,易达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917号原告吉安三元车轮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756788731D。法定代表人阮新。被告易达存,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三元车轮有限公司诉被告易达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三元车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易达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三元车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易达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安三元车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美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