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蒋秀强、张忠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秀强,张忠林,秦俊兰,张明君,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57号申请执行人:蒋秀强,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张忠林,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秦俊兰,女,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张明君,女,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张伟,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蒋秀强与张忠林、秦俊兰、张明君、张伟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蒋秀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秦俊兰位于高唐县春长街南段西侧3幢11号商住楼,期限三年;查封张明君位于高唐县春长街南段西侧3幢12号商住楼,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焦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