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呈国受贿、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呈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622号罪犯李呈国,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任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城乡建设局市政管理处主任,原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钢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呈国有期徒刑七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犯罪所获赃款114517.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莱中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2012年1月11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裁定减刑一年,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对罪犯李呈国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李呈国减刑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乔敏,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李玉岭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呈国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李呈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有表扬奖励六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呈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凯青审 判 员 罗 斌人民陪审员 高兴甫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陈宗光书 记 员 崔晓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