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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4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仇海燕与上海星夜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继桂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海燕,曾继桂,上海星夜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4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仇海燕,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被执行人曾继桂,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星夜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曾继桂。原告仇海燕与被告曾继桂、上海星夜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沪0112民初334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曾继桂、上海星夜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仇海燕人民币200,000元;二、被告曾继桂、上海星夜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仇海燕支付以人民币2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每年13%标准计算的利息(被告曾继桂、上海星夜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向原告仇海燕支付的人民币10,000元应予以抵扣)。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45元,由被告曾继桂、上海星夜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前述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曾继桂、上海星夜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直接向原告仇海燕支付)。因义务人曾继桂、上海星夜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仇海燕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曾继桂、上海星夜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曾继桂、上海星夜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曾继桂银行账户一处。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曾继桂、上海星夜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票等财产。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334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 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