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夷萍、枝江市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夷萍,枝江市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枝江市七星台镇石套子希望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525号申请执行人:王夷萍,女,生于2007年2月4日,汉族,住枝江市。法定代理人:王某,男,生于1982年8月22日,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夷萍之父。被执行人:枝江市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北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张斌,主任。被执行人:枝江市七星台镇石套子希望小学。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厂套子村。法定代表人:陈美玉,校长。申请执行人王夷萍与被执行人枝江市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枝江市七星台镇石套子希望小学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23231.85元(枝江市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1942.35元、枝江市七星台镇石套子希望小学21044.50元、执行费2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