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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建工相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建工相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小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554号原告:湖南建工相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相山南侧市体育中心20区。法定代表人:阳继承,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小汉,男,1980年8月07日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建工相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建工相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陈小汉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建工相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48.71元,减半收取4474.35元,由原告原告湖南建工相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浩凌审 判 员  贺冬艳人民陪审员  李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邓 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