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新疆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佐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佐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1民初1199号原告:新疆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北一东街1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762457136。法定代表人:秦跃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寅,该公司经理。被告:马佐义,男,1978年3月7日出生,住五家渠市。原告新疆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佐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左枫钰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