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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4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吉诚博汽车修理厂与安吉展新洗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诚博汽车修理厂,安吉展新洗涤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863号原告:安吉诚博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恒威路***号*幢,注册号330523600098768。法定代表人:储诚佰。被告:安吉展新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天子湖镇现代工业园2幢(安吉日日昌办公设备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575267208。法定代表人:胡卫芳。原告安吉诚博汽车修理厂与被告安吉展新洗涤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安吉诚博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吉诚博汽车修理厂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吉诚博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科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