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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8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中华与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红花乡友爱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华,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红花乡友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8044号原告:陈中华,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283号。法定代表人:魏海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银川市兴庆区红花乡友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银横路北侧隆鑫苑小区A8-2号。负责人:沈建春,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陈中华诉被告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红花乡友爱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马彩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华撤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已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陈中华负担。审判员  贺晶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焦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