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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黄新宇、黄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黄新宇,黄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762号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油铺街209号。法定代表人:倪旭升。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素,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迭芬,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黄新宇,男,199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黄辉,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黄新宇、黄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