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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4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沈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沈明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4532号原告: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州嘉业阳光城会馆(79幢)四楼。代表人:毛利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恺,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迎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沈明霞,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沈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也未申请缓交。本院认为:原告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罗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