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文晋、周虎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文晋,周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569号申请执行人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乔志军,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白文晋,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生,住榆次区。被执行人周虎贵,男,汉族,1962年7月12日生,现住榆次区。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公证处作出的(2017)晋市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变价二被执行人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于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瑞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