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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文晋、周虎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文晋,周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569号申请执行人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乔志军,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白文晋,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生,住榆次区。被执行人周虎贵,男,汉族,1962年7月12日生,现住榆次区。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公证处作出的(2017)晋市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变价二被执行人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于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瑞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