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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刑更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济峰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济峰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刑更356号罪犯李济峰,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于广西藤县,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六监区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了(2014)藤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济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已缴纳);责令共同退赔受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49359.27元(已退赔)。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家忠、陶英军出庭执行法律监督职务,提出减刑建议的执行机关代表张文堂出庭执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报称,罪犯李济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2016年获监狱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罪犯李济峰予以报请减刑八个月。以上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年度表扬审批表和管教干警廖斌及罪犯证人李杰亮、潘荣高、邱剑出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呈报罪犯李济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罪犯李济峰的报请减刑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济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李济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永忠审判员  黄献年审判员  甘怀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碧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