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道波与赵建龙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波,赵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王道波,男,生于1978年7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赵建龙,男,生于1987年1月12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道波申请执行赵建龙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