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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道波与赵建龙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波,赵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王道波,男,生于1978年7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赵建龙,男,生于1987年1月12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道波申请执行赵建龙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