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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4-01

案件名称

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彭盛洪、彭盛其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彭盛洪,彭盛其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5451号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萧如怀。被告:彭盛洪,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彭盛其,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盛洪、彭盛其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案因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龙人民陪审员  顾月英人民陪审员  沈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陆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