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4-01
案件名称
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彭盛洪、彭盛其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彭盛洪,彭盛其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5451号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萧如怀。被告:彭盛洪,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彭盛其,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盛洪、彭盛其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案因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龙人民陪审员 顾月英人民陪审员 沈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陆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