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湘潭舜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尹建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舜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建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460号原告:湘潭舜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宝马路7号湘军源小区5号楼2单元0902002号。法定代表人:左培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干群,女,汉族。被告:尹建铁,男,汉族。原告湘潭舜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建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湘潭舜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湘潭舜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潭舜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湘潭舜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夏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