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桂兰、朱家才等与雷升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兰,朱家才,王丽芬,朱广国,雷升肖,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1民初1591号原告:徐桂兰,女,194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宣威市。原告:朱家才,男,194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曲靖市。原告:王丽芬,女,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宣威市。原告:朱广国,男,198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宣威市。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国,住宣威市建设东街***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雷升肖,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宣威市。被告: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兴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理人:龙钤汀,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徐桂兰、朱家才、王丽芬、朱广国与被告雷升肖、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徐桂兰、朱家才、王丽芬、朱广国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桂兰、朱家才、王丽芬、朱广国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桂兰、朱家才、王丽芬、朱广国撤诉。案件受理费9397元,减半收取计4699元,本院准予免交;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徐桂兰、朱家才、王丽芬、朱广国负担。审 判 长 桂传毅��判员许迪人民陪审员 尚炳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