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执复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松民、蔡国祥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松民,蔡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执复46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朱松民,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郑凯,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蔡国祥,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邵晨月,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朱松民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2执异3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朱松民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朱松民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松民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召军审 判 员 陈立伟审 判 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俞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