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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执复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松民、蔡国祥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松民,蔡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执复46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朱松民,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郑凯,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蔡国祥,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邵晨月,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朱松民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2执异3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朱松民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朱松民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松民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召军审 判 员 陈立伟审 判 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俞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