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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保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咏梅与刘友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咏梅,刘友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168号之一原告:刘咏梅,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刘友道,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咏梅诉被告刘友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咏梅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友道价值19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后本院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友道银行存款19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友道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友道银行存款19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成晓锋二○二○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福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