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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韦继豪、韦美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继豪,韦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106号申请执行人韦继豪。法定代理人韦某。被执行人韦美利。因被执行人韦美利没有履行本院(2017)桂1224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继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韦美利给付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的抚养费人民币35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韦美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当日内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韦美利于2017年8月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韦继豪抚养费35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韦继豪自愿承担。据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4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韦美利支付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给申请执行人韦继豪抚养费35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宗逸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方继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