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3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申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沈志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申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沈志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310号原告: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孙金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明荣,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建中。被告:沈志刚,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沈志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杜以安于2017年7月27日以被告沈志刚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72.25元,由原告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殷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