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02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繁峙县繁城镇石龙街。法定代表人:刘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力强,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北路。法定代表人:王建忠。本院在执行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归还借款共860000元,案件受理费12400元,保全费4820元,执行费11000元,共计888220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鹏飞、李二女名下的存款1379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雅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