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朱川、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平,朱川,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冈海龙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939号原告:刘小平,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朱川,男,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政章中路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3780359。法定代表人:吴培文。被告:佛冈海龙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龙山镇龙小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7750595695。法定代表人:范桂兵。原告刘小平与被告朱川、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冈海龙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小平负担。审判员 沈慧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