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瑞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瑞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刑终16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瑞文,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怀化市鹤城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瑞文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湘12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瑞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瑞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6月12日和6月16日,被告人王瑞文在其居住的房间,分别以人民币200元和150元的价格贩卖给禹某和颜某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分别容留该二人吸食该毒品;同年6月14日和6月18日,由被告人王瑞文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分别容留邓某和莫某等人在其住所共同吸食。同年6月19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王瑞文居住的卧室床垫下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3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84克。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视频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考虑到原审被告人系吸毒人员,酌情对贩卖毒品罪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行,依法对容留他人吸毒罪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王瑞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原审被告人王瑞文上诉辩称:原判认定其贩卖毒品给禹某、颜某的事实不实;从其房间里搜出的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在审讯时被公安机关诱供。认为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定罪的证据不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瑞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上诉人王瑞文居住在其朋友谢卫东位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路轻化公司小区一栋二单元四楼右室期间,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6月16日下午,上诉人王瑞文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颜某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容留颜某在该处吸食该毒品。2、2016年6月14日凌晨,上诉人王瑞文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在上述地点容留邓某共同吸食。3、2016年6月18日晚上,上诉人王瑞文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在上述地点容留莫某等人共同吸食。2016年6月18日晚上23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上述地点将上诉人王瑞文及涉毒人员莫某、谢某等人抓获。次日,公安民警在上诉人王瑞文引领下,从其居住的卧室床垫下搜出甲基苯丙胺(冰毒)22.3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84克及银行卡和部分现金等财物。上述事实,有经过一、二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证人证言1、证人颜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6月16日16时许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轻化公司家属区谢某家中用人民币150元向一王姓男子购买少量冰毒,并在该处吸食该毒品的事实;2、证人贺某的证言,证明上诉人王瑞文曾向其贩卖过少量毒品的事实;3、证人向某的证言,证明上诉人王瑞文曾数次向其贩卖毒品的事实;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一王姓男子经常居住在谢某位于鹤城区轻化小区的家中,且在该居所有吸毒行为的事实;5、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5月期间,在怀化市鹤城区中心市场附近一住房向一王姓男子购买过冰毒,同年6月14日凌晨,该王姓男子在该居住房间容留其吸食冰毒的事实;6、证人莫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18日21时许,上诉人王瑞文在怀化市鹤城区轻化小区其居住的房间向她贩卖少量冰毒,并容留吸食的事实;7、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上诉人王瑞文从2016年4月开始在其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轻化小区的住所一房间居住,在该居所向颜某、邓某、莫某、向某等人贩卖毒品,并容留上述人员在该居所吸食毒品。约2016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因涉毒被抓的前两天,上诉人王瑞文在该居所向颜某贩卖150元的毒品,颜某在房间吸食完后才离开。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上诉人王瑞文提供冰毒容留邓某等人在该居所吸食。2016年6月18日晚10时15分许,他带着两个儿子回家,碰到几个人从他家出来,到家时,看到王瑞文房里还有莫某和莫某的男朋友,三个房间都摆有吸食冰毒的工具。后来公安民警来了,把他们都带到公安机关等事实。二、上诉人王瑞文供述和辩解,其于2016年6月期间向向某、颜某贩卖少量冰毒,先后多次容留邓某、莫某、向某、颜某等人在其居住的房间吸食毒品。民警从其居住的房间床垫下查获的冰毒和麻古是其持有,部分用于贩卖,部分用于本人吸食。一同搜出的银行卡及现金等财物亦是其所有的。三、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组织辨认,颜某、莫某、邓某、贺某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指认出王瑞文。四、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王瑞文的引领下对其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的现场进行了指认。五、提取笔录、相关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6年6月19日,公安民警在上诉人王瑞文的引领下,在王瑞文所住房间床垫下提取并扣押冰毒、麻古等物品的事实。六、称量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取样笔录、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证明2016年6月19日,公安机关从王瑞文住处查获毒品疑似物的数量。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七、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颜某、贺某、向某、邓某、莫某经尿液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均系吸毒人员。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上诉人王瑞文于2016年6月20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事实。九、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6月18日23时许,上诉人王瑞文和谢卫东、莫雅君等人在怀化市鹤城区人民路轻化小区一栋二单元四楼右室因涉毒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十、户籍资料,证明上诉人王瑞文的基本身份情况,案发时王瑞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瑞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王瑞文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诉人王瑞文系吸毒人员,可酌情对其贩卖毒品罪从轻处罚;上诉人王瑞文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依法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罪从轻处罚。上诉人王瑞文上诉辩称其贩卖毒品给颜某的事实不实、从其房间搜出的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的意见与查证的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经查,有证人颜某、谢某的证言直接证实,2016年6月16日下午,上诉人王瑞文以150元人民币向颜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上诉人王瑞文对此亦有供认,足以认定。证人贺某、向某、邓某、莫某等多人证明,上诉人王瑞文在案发前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故从上诉人王瑞文居住的房间查获的25.21克甲基苯丙胺,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上诉人王瑞文提出其在侦查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受公安民警诱供所致,经查无证据证实,且上诉人王瑞文在二审庭审中陈述,诱供他的民警不是直接对其问话讯问的办案人员,故对此辩解意见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王瑞文以200元人民币贩卖毒品给禹某并容留其吸食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应当改判。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除认定上诉人王瑞文犯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部分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外,原判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12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二、上诉人王瑞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则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德武审 判 员 舒东龙审 判 员 郑 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赖丽云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私信,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对拼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自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伤是、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