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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华丽与田元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丽,田元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901号原告:刘华丽,女,1992年11月2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田元会,男,1976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原告刘华丽与被告田元会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送达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刘华丽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田元会,且根据原告刘华丽提供的地址也无法对被告田元会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华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刘华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红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陶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