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宝鹏与赵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鹏,赵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890号原告:杨宝鹏,住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吉林闻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闯,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鹏诉被告赵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杨宝鹏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崔荣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