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程建峰、吴友信、陈妙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824执554号吴友信、��妙丽:你们与申请执行人程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的(2017)晋0824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建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程建峰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息按双方约定1.5%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程建峰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执行费605元;(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04531001040019628特此通知审判长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