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雷云华与被告李勇刚等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云华,李勇刚,乐山市云集大酒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02民初3418号原告:雷云华,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乙明,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景燕华,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勇刚,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乐山市云集大酒店,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王树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雷云华与被告李勇刚、乐山市云集大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云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乙明、景燕华,被告李勇刚、乐山市云集大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人工工资2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上半年,被告乐山市云集大酒店将其2号综合楼消防、水电和仿瓷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承包资质的被告李勇刚个人。合同签订后,李勇刚组织原告等民工进场施工。在完成绝大部分工程量后,因被告乐山市云集大酒店资金不能到位而终止。乐山市云集大酒店拖欠李勇刚计时工等费用43万余元至今未支付,导致李勇刚拖欠原告等十余名农民工人工工资,经多次催索,至今仍然不能支付。原告认为被告乐山市云集大酒店将其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承包资质的被告李勇刚个人,根据相关规定,乐山市云集大酒店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有支付义务。李勇刚辩称,李勇刚作为工人的组织人,由于乐山市云集大酒店差李勇刚的钱,李勇刚就差起工人的钱。现在结账单都是已经出来了的,应该由乐山市云集大酒店来支付给工人工资。原告是李勇刚喊去上班的。欠条上的金额是属实的。乐山市云集大酒店辩称,乐山市云集大酒店是与李勇刚签定的合同,是李勇刚组织的工人。乐山市云集大酒店是应该付钱,但是由于乐山市云集大酒店现在经济困难,还没有支付费用。乐山市云集大酒店是将云集酒店的仿瓷、消防、水电的劳务分包给了李勇刚,材料由乐山市云集大酒店提供。乐山市云集大酒店和李勇刚按照劳务分包合同来履行。经审理查明:被告乐山市云集大酒店将其大酒店2号综合楼消防安装工程以实行人工费、材料费、大包干的方式发包给被告李勇刚。合同工程价款为总价包干,工期从进场之日2014年3月22日开始计算。2014年5月20日,被告乐山市云集大酒店将其酒店2号综合楼水电安装项目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李勇刚。开工时间为2014年5月19日。2014年9月15日,被告乐山市云集大酒店将其酒店2号综合楼仿瓷装饰材料项目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李勇刚。开工时间为2014年9月21日。原告雷云华受被告李勇刚雇请,从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在上述工程项目中提供水电、管道、消防和计时工劳务,劳务费约定为每天160元。2016年5月4日,经原告雷云华与被告李勇刚结算工资,被告李勇刚欠原告雷云华175天共计28000元工资未付,被告李勇刚向原告雷云华出具欠条。至今,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另查明:2015年7月2日,被告乐山市云集大酒店出具结算说明,载明:截止2015年7月2日,被告乐山市云集大酒店还有437961.55元民工工资未付李勇刚(其中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2月10日欠工资254224元。消防工程包干总金额62万元,除去已支付材料款及市场人工工资外,还有183737元工资未付,共计437961.55元)。审理中,原告雷云华主张要求被告乐山市云集大酒店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为:1、人社部明电(2016)6号通知第三点第(二)条;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经本院基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必须具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性质向被告乐山市云集大酒店释明后,被告乐山市云集大酒店仍表示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现在无法清偿。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2号综合楼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号综合楼室内仿瓷装饰材料项目工程承包合同》、《2号综合楼水电安装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结算说明、告知函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雷云华向被告李勇刚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工资结算后,被告李勇刚尚欠原告雷云华28000元劳务报酬未支付,有欠条证明,且劳务关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被告李勇刚未按约支付劳务费,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28000元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乐山市云集大酒店经本院释明后仍愿意就被告李勇刚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乐山市云集大酒店与被告李勇刚结算,尚欠其民工工资437961.55元未付。故对于原告雷云华主张被告乐山市云集大酒店就被告李勇刚所欠工资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勇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雷云华劳务报酬28000元;二、被告乐山市云集大酒店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向原告雷云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李勇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