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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周月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月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563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月才,绰号老拐,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2002年7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5年10月27日因抢夺被潍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2月1日执行期满释放;2009年11月15日因盗窃被潍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10月17日执行期满释放;2016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2日因盗窃被寿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4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月才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伟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月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同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月才先后到寿光市上口镇商贸街、上口镇医院、寿光市广场街顶尖网吧、寿光市菜博会一号馆等处,盗窃作案5次,窃得被害人李某1硅胶娃娃一个、张某银白色金彭电动三轮车一辆、李某2苹果6S手机一部、金某人民币163元、程某苹果6手机一部,共计价值人民币6384元的财物及硅胶娃娃一个。案发后,被盗苹果6手机已依法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1、张某、李某2、金某、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寿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月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月才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月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丽华人民陪审员  李万江人民陪审员  张学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赵秀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