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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白强与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强,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379号原告:白强,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伟,男,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产业集聚区一号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7822456853。法定代表人:曹全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礼,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公司职工。被告: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安路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96762245U。法定代表人:李伏明,董事长。原告白强诉被告河南省亚坤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中城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原告白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白强负担。审 判 长  叶 鹏审 判 员  康书宾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芮永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