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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德林申请执行谷凤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林,谷凤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619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林,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白山乡。被执行人谷凤全,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景星镇。刘德林申请执行谷凤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谷凤全于2017年8月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德林4,10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祁永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