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金生、李益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生,李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保107号申请人:孙金生,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被申请人:李益民,男,1966年6月20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申请人孙金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628民初87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益民名下价值4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孙金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益民名下价值4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润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子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