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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程春与刘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春,刘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314号原告:程春,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刘江,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程春与被告刘江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春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春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为35元,由原告程春承担。审 判 长 钱 越人民陪审员 薛 彦人民陪审员 王礼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晶晶 更多数据: